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內政部近日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租賃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3年租期」、「限制續約租金漲幅」及「強化租賃雙方權益保障」為三大方向,並訂出罰則,後續修正草案將先送行政院審查後、再送立法院審議。而對於此次修法,中華城市管理學會理事長、中國文化大學土地資源學系李家儂教授認為,修法用意明確,立意良善,不過若僅停留在單純設置「硬上限」與固定程序的思維,實務上卻可能導致市場供給萎縮、黑市租賃轉移、以及行政稽查落差,使政策的善意難以落實。
這次內政部針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提出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軸包括「保障3年租期」、「限制續約租金漲幅」,房東若因自用收回,須於租期屆滿6個月前通知,並規範收回後1年內不得再出租,違反規定將處罰則並須補償租客3個月租金,另外,房東續約可調漲租金,但須於租期屆滿6個月前通知,且漲幅不得超過當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房租指數年增率,確保租金調整合理,此外,也明定房東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租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或申報租金費用;違反規定的房東將被處以罰則,可罰3萬元至30萬元罰鍰。
李家儂指出,若要讓修法真正發揮效果,關鍵在於同時兼顧「保障」與「供給」,讓市場能健康運作,租屋政策才能回到正軌。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而為了兼顧房東權益,並增訂「租霸下車條款」,若租客惡意欠租、妨礙安寧秩序或從事非法活動等,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對於經公證的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若租客欠租已符合法定終止條件卻仍拒絕搬遷,房東可逕送強制執行。
李家儂表示,實務操作層面,此次修法草案中仍有不少隱憂,例如六個月前的提前通知雖有保障意涵,但對短租市場及學生族群顯然過長,不符彈性需求。「自用收回」的定義與稽核方式模糊,容易產生規避與假自用的爭議;而收回後一年不得再租的硬性規定,也無法妥善處理如照護需求或職務調動等個案。
至於續約必須依原契約條件,李家儂說,忽略了管理費、公共保險與社區服務等合理成本的上升;至於以全國租金指數作為唯一調幅基準,更忽視了區域差異與屋況條件,恐使附帶收費、換約轉嫁成為新的漏洞。即便有裁罰條款,但固定30萬元的上限,對於大型業者未必有足夠的嚇阻力。
李家儂指出,若要讓修法真正發揮效果,關鍵在於同時兼顧「保障」與「供給」。租金漲幅上限應當區域化,依直轄市或縣市的租金指數為基準,再加上合理彈性,而非一刀切的全國數據。同時,對願意簽訂三年以上標準契約並完成登錄的房東,應給予稅賦減免、租金保證等誘因,形成長租的良性循環。必要的成本調整也應有明確規範,避免房東透過變相費用來掩蓋漲幅。
在制度設計之外,更需要有配套的治理能力,李家儂建議,租屋登錄應升級為2.0,提供路段、屋齡、坪數的區間參考價,讓市場資訊更透明,租客與房東都能以公開數據作為談判基礎。行政稽查則要靠跨機關資料連結與異常偵測,而不是僅依靠零散檢舉。爭議解決必須設立快速審理機制,讓租金提存與臨時命令制度化,才能同時防止惡房東與租霸行為。修法的成敗,不在於口號或制裁數字的高低,而在於能否建立一個公平、透明且可執行的制度,保障租客是必要的,但若因此造成房東退出市場、供給減少,最終受害的仍是弱勢承租者,唯有在保障與供給間找到動態平衡,讓市場能健康運作,租屋政策才能回到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