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每年11月課徵地價稅,近日就有民眾來電詢問,因自己長年不在台灣,已經將老家的房子出售、移轉,納悶為何今年還收到地價稅單?對此,南投縣稅務局做出說明。
這位民眾提到,由於自己長年旅居國外,故今年8月10日訂立買賣契約,於9月10日已經將南投縣的老家房地一起出售經地政登記移轉他人,卻依然收到地價稅稅單,對此感到不解。

稅務局指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當天於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也就是說,若民眾是8月31日列名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當年度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該全年度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透過上述的案例,由於民眾是在今年8月10日因買賣將所有權移轉他人,但於9月10日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竣,該土地因登記日期在納稅基準日8月31日之後,因此當年地價稅仍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