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房網News記者黃芸涵/綜合報導
根據民法規定,繼承不動產在未進行分割前,都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單一繼承人難以出售或處分。假設四位子女共有一棟房子,但對其使用無共識,兩個人想變賣,另外兩人則不想賣,該怎麼辦?
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蘇家宏表示,家人之間可先進行攀談勸說,根據土地法34-1條規定,不需全體人同意,只要共有人超過二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超過二分之一,就可以賣掉「整塊」土地。
若仍無法達成共識,兩個人依舊想賣房,另外兩人不想,此時無法適用上述土地法34-1條,各繼承人則可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由法院判決如何分割。
蘇家宏透露,法律上並不希望一個土地、一個不動產一直維持共有狀態,因此當你主張分割共有物,最後必定給出結論,具有強制力,也就是說讓「共有物變成單一」,結果可能為:一、進入拍賣程序,二、由其中一人花錢買下,三、兩個人共有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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