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及電動輔助自行車 新北10/12起禁行人車共用人行道

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2020-10-07 15:33

自10月12日起,設有人車共道標誌的人行道,一律禁行電動和電動輔助自行車,警察局亦將配合加強勸導和執法取締

新北市交通局指出,自10月12日起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禁行設有人車共道標誌的人行道,違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以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交通安全科技正林祥煙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及腳踏自行車均屬於慢車,除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共道標誌(以下簡稱人車共道標誌)外,不得行駛於人行道。

林祥煙表示,近年日益風行以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作為代步交通工具,考量到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最高時速可達25公里,比起行人和腳踏自行車的速度快很多,如果在有限的人行空間同時容許較高速的交通工具,將會嚴重影響行人安全。

新北市因此決定公告自10月12日起,設有人車共道標誌的人行道,一律禁行電動和電動輔助自行車,警察局亦將配合加強勸導和執法取締。交通局提醒,違規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交通局也提醒電動自行車騎士,依現行法規規定騎乘電動自行車須配戴安全帽,且不得附載坐人,更不得擅自改裝,並應騎乘於慢車道或靠右路側,遵守相關交通法規,維護自己和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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