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民眾若遇到有優先購買權的案件,建議「後下手為強」。資深地政士表示,有30多人持有的家族共有土地,決議要出售土地,當中有2名土地持分的共有人不同意,因此必須要啟動「優先購買權」發函通知,但沒想到先回覆的共有人,最後竟然只能買到較少比例的土地。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個案的土地是祖先遺產,因為沒有辦理繼承登記,所以被政府列冊管理中,如果再置之不理,有可能被公開標售後,價金提存國庫專戶,屆時再由繼承人依照法定應繼分向國庫專戶提領價金,若10年內無人申領,該價款將歸屬國庫。

偶然的機會,某位子孫收到稅務局的地價稅單,經過順藤摸瓜,找到了被繼承人的相關土地資料,委託地政士申請戶籍謄本後,發現繼承人約30多人,於是先行辦理繼承,完成公同共有的登記。
後來經過家族會議,決定出售該土地,雖然沒有達成全體同意,但是已經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的門檻,同意出售的共有人已經逾3分之2以上,僅有2人不同意出售。為了適法,發函通知他共有人是否一併出售土地受領買賣價金,或是主張優先購買權,否則將應分配的買賣價金扣除必要費用後,提存法院後,再辦理過戶。
《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5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所以發函後,就必須等待唯二不同意出售的他共有人的回覆。
發函後第3天,其中一位共有人回函表示願意優先購買該土地所有權全部,並且同意近期內辦理用印及付款的相關手續。這時,另外一位原來無意購買的他共有人緊張了,認為另外一位不同意出售的他共有人如此積極購買,該筆土地應該是價值不斐,不買可惜。鄭文在說,基於「從眾原理」,原來無意購買的他共有人,開始集資承買,很快的完成集資,在存證信函通知的第14天,也回函表示願意優先購買。
至於兩人可以優先購買的比例,按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是依照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比例,此案共有人一輩份較高個人的比例為5分之1;另外一人輩分較低,只有持分100分之1,所以購買的比例大約是20比1,比例懸殊。
鄭文在感嘆,持分100分之1的這名共有人,因為太早回函表示要行使優先購買權,打草驚蛇之下,導致另一位原本沒有意願購買的他共有人,因而蠢蠢欲動,第14天才回函,且可買到多數比例的土地,結果「先聲奪人」淪為「為人作嫁」。
他也說,這類共有土地建議一律第14天再回函有購買意願,這樣出其不意,才能讓其他共有人來不及回覆,千萬別「先下手遭殃」,以靜制動「後下手為強」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