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地價稅符合條件者,可享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不過有民眾表示,住家屋頂出租給太陽能光電者架設光電板,擔心原本適用的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會被取消,對此,雲林縣稅務局出面解惑。
稅務局接獲民眾詢問,前陣子購入完工不久的透天厝,且稅務局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近日有太陽能光電業者找上他及左鄰右舍,要簽契約租用他們的房屋頂樓架設太陽能發電,好奇會因為有收租金而取消被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嗎?
稅務局說明,依照土地稅法第9、17條關於自用住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2‰計徵,較一般用地稅率10‰優惠。
雖然「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認定要件,但依財政部訂定之審核原則,「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房屋外側壁面供他人繪製廣告或懸掛廣告招牌或屋頂搭建廣告鐵架等收取租金」者,可視為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
稅務局指出,這類將住宅屋頂出租供設置基地台或太陽能板情形,只要不涉及變更房屋內部使用情形,均比照屋頂搭建廣告鐵架規定,因此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