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為減輕全國僅持有單一自住房屋者的房屋稅負擔,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只要符合條件者,即可適用最優惠房屋稅率1%;至於自住但未符合條件者,仍可適用1.2%稅率。
稅捐處指出,坐落於新北市之房屋,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房屋現值在234萬8900元以下」等4條件,115年期房屋稅即可適用最優惠房屋稅率1%。
稅捐處說明,新北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在234萬8900元以下者,可適用房屋稅率1%,預計約58萬戶可享最優惠稅率。但若超過該房屋現值之自住房屋,雖無法適用房屋稅率1%,仍可以自住用稅率1.2%課徵。
稅捐處也提醒,欲適用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一定要在明年3月22日(因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3日)以前遷入戶籍,同時向房屋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115年期即可適用,逾期申報者自次期方能適用。
新北市未辦竣戶籍登記或未申報自住的房屋,縱使全國僅持有該1戶房屋,可能將以非自住住家用稅率3.2%課徵,是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1%的3.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