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全球致死率已達3.62%。為防範新冠肺炎社區傳播,民眾至臺南市政府公告指定場所或參與活動,應配戴口罩;指定場所或活動負責人、管理人或業者應張貼戴口罩之防疫措施公告於明顯處,並確實戴口罩防治措施;經提醒、勸導仍不戴口罩者,應拒絕不配合者進入該場所。
臺南市政府公告指定或參與活動場所,包括1.醫療照護機構;醫療院所、長照機構、社會福利(托育)機構、2.大眾運輸:大眾運輸站與車廂、3.賣場市集:觀光工廠、百貨公司、量販店、4.教育學習場所:圖書館、補習班、K書中心、5.展演競賽場所:藝文活動室內場所、6.宗教場所;宗教遶境活動、7.娛樂場所:八大行業、電影院、8.大型活動:團體旅遊活動、占用道路活動、9.其他場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局新增公告之指定場所。
衛生局提醒民眾及指定場所或活動負責人、管理人或業者,應配合相關防疫措施,經轄管單位或執行稽查人員提醒、勸導後仍未改善者,將進行舉發程序,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一項第二款(民眾)或第三款(負責人、管理人或業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