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遺贈稅法》「大老婆條款」 死前2年贈與須按比例繳遺產稅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26-08-21 18:12

立法院長韓國瑜。(圖/翻攝自國會頻道YouTube直播)

為落實財產權保障、完善遺產稅法制,行政院院會7月30日通過財政部擬具之《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今(21)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大老婆條款」,定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受贈財產併計遺產課稅之遺產稅額計算方式,該部分遺產稅額以特定親屬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受贈擬制遺產所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之計算等規定。

《遺贈稅法》「大老婆條款」修法原由,始於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其判決背景來自一名陳姓男子除元配、婚生子女外,亦有一名當時僅6歲的非婚生女兒。而陳男去世前1年,把當時市價達新台幣3億元股票贈與元配,因屬死亡前2年贈與,納入遺產總額課稅,經算該筆遺產稅總額達5700萬元。豈料陳男過世後,其元配與親生子女辦理拋棄繼承,該筆高額遺產稅全落在這名6歲的非婚生女童身上,外界對此稱「大老婆的復仇」。

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指出,該案對女童形成「稅務絞殺」,因此判決遺贈稅法「部分違憲」,要求財政部2年內檢討修法。

財政部說明,本次《遺贈稅法》修法係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遺贈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6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並增訂有遺囑執行人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二、第17條之1: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三、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之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四、第30條: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等規定。

五、第41條:增訂納稅義務人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規定。

六、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為利徵納依循,該部刻研擬修正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等子法規,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線上申辦系統等,並督導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該部將於總統公布上述修正條文後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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