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刑法》剴剴條款 虐殺7歲以下幼童最重可判死刑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25-07-18 15:21

(圖/翻攝自國會頻道YouTube)

1名1歲男童剴剴2023年底因家庭因素,經雙北市府社會局和民間社福團體兒童福利聯盟協助,轉介給一名領有執照,且與兒福聯盟有合作關係的劉姓保母照顧,未料該名男童竟遭保母姊妹凌虐致死,相關事件於去(2024)年3月爆出後引發全民怒火。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5月13日對此案一審宣判,認為劉彩萱、劉若琳以虐取樂,惡性重大,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下妨害自由而凌虐致死等罪,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徒刑。針對現行法律對虐殺幼童的判刑量度,立法院院會今(18)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訂殺害未滿7歲之人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致死,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原先《刑法》第271條明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預備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讀條文新增,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若是對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另外,原先《刑法》第286條規範,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三讀條文新增,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86條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86條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讀條文亦明定,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第286條第2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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