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提兩案公投 中選會拍板:「反廢死公投」駁回、「重啟核三公投」8/23投票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25-05-23 20:30

(圖/資料照片,圖源:翻攝自中央選舉委員會YouTube)

立法院16日通過中國國民黨團所提的反廢死公投,20日再通過核三重啟公投,並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中選會今(23)日召開第616次委員會議,會中決議「反廢死公投」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相關規定,因此駁回;至於「重啟核三公投」則符合《公投法》相關規定,因此拍板通過辦理該公投案,並決定在今(114)年8月23日(周六)投票。

中選會表示,該會今(23)日召開第616次委員會議,針對立法院交由中選會辦理之2項公民投票案進行討論,經過委員充分討論後達成決議,立法院114年5月20日交由中選會辦理之「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公民投票案,非屬《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並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礙難辦理公民投票;至於立法院114年5月21日交由該會辦理之「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公民投票案,則合於《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規定,依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定於114年8月23日舉行投票。

中選會說明,該會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公投法》等法律規定,對於立法院依《公投法》所提出之公民投票案提案具有審議權限。從組織法上而言,中選會為獨立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且該會組織法第6條規定,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應經該會委員會決議;從任務與權限而言,中選會須依法處理公民投票案,而公民投票法則是立法院通過施行之法律,立法院決議交由中選會辦理之公民投票案,仍應符合《公投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中選會是由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所設置之獨立機關,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及第6條規定,中選會掌理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各項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應經中選會委員會議之決議,中選會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組織法及中選會組織法為獨立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又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條第1項,中央選舉委員會為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

另依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立法院對於「重大政策之創制與複決」,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主管機關中選會辦理公民投票。依公民投票法規定,立法院僅能對重大政策之創制與複決提案,此與人民公民投票提案自不相同;又公民投票法所規定公民投票之程序與實體要件,不僅拘束各項提案人、提案機關,也依法拘束中選會。亦即,各提案人、提案機關必須符合《公投法》所定之法律規定,經中選會委員會議審議符合法律要件後,始得據以適法辦理公投,實現直接民主。質言之,立法院經立法院院會通過之公民投票,仍應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要件所定,始不適用同法第9條至第13條、第17條第1項第3款及第19條規定。

針對立法院交由中選會辦理之「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公民投票案,中選會表示,該會委員會議決議本項公民投票案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主要理由係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

中選會指出,《憲法訴訟法》第38條規定,憲法法庭裁判,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基於權力分立及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立法院亦須受憲法裁判內容之拘束。此外,該公投提案以憲法判決主文為標的,且該憲法法庭判決主文亦載明「法院組織法就主文第1項案件,未明定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始得科處死刑,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則本公投案另涉及法院組織法之修正,具有「立法原則之創制」之性質,已非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範疇。

至於立法院交由中選會辦理之「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公民投票案,該會委員會議決議本項公民投票案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本項公投提案屬能源政策,且係就已於114年5月17日停止運轉之第三核能發電廠交付公投決定是否繼續運轉,應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範疇。

中選會表示,立法院會議通過之「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公民投票案,係於今日(5/23)發布公民投票公告,編號為第21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並定於114年8月23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投票時間從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為止。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23)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討論通過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定於114年8月23日(星期六)舉行投票。

中選會亦表示,會中同時討論通過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工作進行程序表,重要工作日程如下:

(一) 114年5月23日 發布公民投票公告

(二) 114年5月24日至8月22日 辦理公民投票案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

(三) 114年8月3日 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完成

(四) 114年8月19日前 公告投票權人人數

(五) 114年8月23日 投票、開票

(六) 114年8月29日前 審定公民投票結果

(七) 114年8月29日 公告公民投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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