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雞業者」逼女移工下海 雲檢偵結提起公訴

記者陳致愷/雲林報導 2024-03-14 20:29

檢警前往林男、何女合夥經營的養生館進行搜索/雲林地檢署提供

雲林縣西螺鎮經營養雞場的64歲林男,與40歲越南籍女友合夥經營養生館,以應徵養雞場員工、農場、家庭看護工等名義,引進多名越南籍、陸籍女子,並逼迫從事性交易服務。雲林地檢署日前偵查終結,依涉犯人口販運、恐嚇等罪嫌,對林、何兩人提起公訴。

檢警前往林男、何女合夥經營的養生館進行搜索/雲林地檢署提供

檢警前往林男、何女合夥經營的養生館進行搜索/雲林地檢署提供

雲林地檢署指出,雲林縣警察局今年1月初接獲檢舉,稱雲林縣西螺鎮某養生館涉嫌以合法掩飾非法方式引進外籍移工,再逼迫從事性交易等不法行為,該署遂指派莊珂惠檢察官偵辦。

檢警調查,64歲林男與40歲越南籍何女為男女朋友,從108年起合夥在雲林縣西螺鎮經營養生館,由林自110年至112年間,以農場、養雞場員工、家庭看護工等名義,透過仲介引進包含何女胞妹、弟媳等4名越南籍女子,並容留1名大陸籍配偶1名及5名越南籍配偶,在養生館從事性交易與按摩工作。

因該養生館收費較其他按摩店低廉,且何女要求服務人員穿著低胸、露肩、短褲等性感服裝,並在按摩時刻意碰觸男客大腿內側敏感部位,或以胸部碰觸男客,使男客性起後,再於按摩時間內協助男客進行打手槍(俗稱半套)之性交易服務,以此減少按摩的勞力支出,並賺取小費。

另,林、何兩人強制非法引來的越南籍女子A、B必須配合店內穿著,並以從事性交易也沒什麼關係等語,逼迫被害人A、B等從事性交易,並按月收取違法引進來台的人頭費用5000元,如有不從,即威脅解約遣返,並須付清在台期間包含勞、健保、退休準備金、就業安定費等雇主須負擔之費用,以此脅迫、剝削被害人。

檢警1月份持搜索票前往養生館及彰化縣竹塘鄉某農業合作社等處搜索,扣得現金新臺幣3萬餘元、帳冊1批、監視器等物,並將林男、何女拘提到案,經檢察官訊問,認為2人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本案日前偵查終結,檢方認被告林、何均涉有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9條第3項、第1項之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有對價之猥褻行為而未遂、同法第31條第4項、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以不當債務約束他人,使人從事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而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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