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檢查賄團隊通力合作 再次破獲三件現金買票案

雲嘉地方中心/雲林報導 2022-11-17 19:54

雲林地檢署查賄團隊於111年11月16日再次查獲3件現金買票賄選案件/雲林地檢署提供

雲林地檢署查賄團隊通力合作,本於「有聞必查、有據必辦」之精神,於111年11月16日再次查獲3件現金買票賄選案件:

一、  元長鄉民代表候選人邱○○等人賄選案件: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段可芳、黃薇潔共同指揮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雲林縣調查站,昨(16)日就元長鄉民代表候選人邱○○等人疑似賄選案件,通知候選人邱○○及其樁腳陳○○與選民共6人到案說明,並查扣賄款現金新臺幣2萬6000元。案經檢察官訊問後, 以候選人邱○○、樁腳陳○○等2人均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之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向法院聲請羈押。

經查,本件元長鄉代表候選人被告邱○○與樁腳被告陳○○,以每票現金1000元之對價,向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邱○○,約定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經檢警積極蒐證,於昨(16)日約談候選人、樁腳、選民共6人到案說明,檢察官偵訊後,認為被告邱○○、陳○○2人涉犯投票行賄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於訊後,裁定被告陳○○羈押禁見,被告邱○○則以20萬元具保候傳。

二、  虎尾鎮民代表樁腳李○○賄選案件: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段可芳、黃薇潔共同指揮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雲林縣調查站,昨(16)日就雲林縣虎尾鎮某鎮民代表候選人樁腳李○○疑似賄選案件、通知李○○及選民到案,並查扣賄款現金5000元。案經檢察官訊問後, 以樁腳李○○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嫌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向法院聲請羈押。

經查,本件雲林縣虎尾鎮某鎮民代表候選人之樁腳被告李○○以每票現金1000元之對價,向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該鎮民代表候選人,約定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經檢警積極蒐證,於昨(16)日通知被告李○○及選民到案說明,檢察官偵訊後,認為被告李○○涉犯投票行賄罪嫌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於訊後,認為被告李○○已交代案情,裁定以15萬元具保候傳。

三、  臺西鄉某鄉長候選人樁腳即臺西鄉農會代表林○○賄選案件: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晉展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雲林縣調查站,昨(16)日就雲林縣臺西鄉某鄉長候選人之樁腳林○○疑似賄選案件、通知林○○及選民5人到案,並查扣賄款現金1萬3000元。案經檢察官訊問後, 以樁腳林○○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嫌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向法院聲請羈押。

經查,被告林○○為臺西鄉農會之會員代表,涉嫌以每票現金1000元之對價,向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約定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經檢警積極蒐證,於昨(16)日通知被告林○○及選民到案說明,檢察官偵訊後,認為樁腳林OO涉嫌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於訊後,認被告林被告林○○已交代案情,裁定以30萬元具保候傳。

雲林地檢署呼籲,向有投票權人行賄買票涉犯賄選重罪,賣票收賄亦有刑責,時值選舉期間,本署投入大量人力查察賄選,更將於選舉前2日派遣檢察官進駐賄選熱點之所轄分局,成立機動查賄隊伍進入村里,貼地查察,嚴查厲辦,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任何人若知悉候選人或樁腳有賄選行為,歡迎提出檢舉,檢警對於檢舉人之身份均會嚴格保密,且檢舉因而查獲賄選者,可獲得高額檢舉獎金,期望全民共同端正選風,提昇國家民主政治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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