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不少民眾因換屋需求,選擇先購買預售屋,再出售原有自住房地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如果欲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房地重購優惠,必須留意預售屋簽約日並非房地取得日,必須待建案完工後,辦妥所有權登記日、才是房地取得日,若該日距出售舊房地移轉登記日超過2年,就無法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退(抵)稅優惠。
臺北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自住房地,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除了須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出售及重購之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外,「出售舊自住房地與重購新自住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相距必須在2年內」,才可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
預售屋簽約日非房地取得日,須待建案完工後,辦妥所有權登記日、才是房地取得日,若該日距出售舊房地移轉登記日超過2年,就無法適用自住房地重購退稅。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預售屋未交屋 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
臺北國稅局表示,預售屋交屋前,因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及供居住使用,不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無法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而預售屋於施工期間尚未完成建築及所有權登記,民眾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為取得契約權利,而非房地產所有權,待建案完工交屋並完成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登記之日,才為房地合一稅制規定的新房地取得日,「也是判斷是否符合舊房地出售前後2年內重購新房地的重要依據」。
臺北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10年5月與建設公司簽訂A預售屋買賣契約,112年2月1日出售原自住B房地,依規定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200萬元;之後A預售屋興建完工,甲君於115年3月7日完成所有權登記取得A房地所有權,並辦妥戶籍登記,並主張A房地於110年5月(預售屋簽約日)取得,且先後於兩屋設籍,並有居住事實,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稅200萬元。
不過國稅局以A預售屋尚未完工交屋前,未能辦理戶籍登記及供居住使用,不符自住房地規定,而交屋後其房地取得日應以115年3月7日所有權登記日為準,非預售屋的簽約日,因此,甲君取得A房地距出售B自住房地已超過2年,因此國稅局認定不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的規定。
簽約至交屋須數年 注意相關時程及規定
臺北國稅局提醒,預售屋從簽約至交屋往往需時2至4年,民眾規劃換屋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要注意待建案完工交屋並完成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登記日,才是房地合一稅制規定的新房地取得日,務必留意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