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違法施放爆竹煙火 竹市府加強守護公共安全

記者季大仁/新竹報導 2026-02-14 12:06

許多民眾農曆春節湧入新竹漁港違法施放爆竹煙火,違反漁港法及竹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如果餘燼引發火災同時涉嫌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相關規定。對此,市長高虹安指示消防局偕同警察局於農曆春節及元宵節期間,落實執行新竹漁港聯合巡邏勤務,勸導民眾勿違法施放爆竹煙火,針對執意違法的民眾將依法舉發,展現市府維護公共安全決心。

高市長指出,慶祝節日應選擇經檢驗合格張貼認可標示的煙火商品,在空曠、遠離建築物安全場域且合法的時段內施放,保護自身安全,安心過節。提醒市民施放爆竹煙火遵守「1不2要」原則,「1不」是指不要在法令限制場所區域內施放爆竹煙火,「2要」則是要在合法的時段內施放,並選擇經檢驗合格張貼認可標示的煙火商品,保障自身安全,安心歡慶年節。

消防局提醒,依據竹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115年度除農曆小年夜、除夕、天公聖誕及元宵節,因應民俗敬神、祈福施放,開放延長施放排炮、連珠炮等一般爆竹煙火到翌日凌晨1時,其餘時間每日6時前、22時後均不得施放爆竹煙火,違規施放將依法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在漁港等10種特定場所及區域內,禁止施放爆竹煙火,違規者將依照場所類別,分別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或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留言討論區

相關閱讀推薦
相關閱讀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