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移轉後遭課地價稅 納保官協助申請改課成功

記者陳致愷/嘉義報導 2025-11-04 19:16

嘉義縣稅務大樓/圖取自google地圖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近期接獲民眾陳先生陳情,表示去年底從父親手中取得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原課徵田賦,卻在移轉後接獲改課地價稅通知。為釐清課稅適用情形,財稅局納保官介入協調,協助民眾依法申請改課,最終核准課徵田賦。

陳先生說明,已將土地上的廢棄物清運乾淨並標示禁倒廢棄物,表示已負土地管理責任且保留土地上既有植生,符合作農業使用;另陳先生表示周圍土地皆是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同未使用土地,所以無需隔離,主張上開已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課徵田賦或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田賦。

因陳先生與稅務局針對土地稅法第22條内容中「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及「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見解分歧,由納保官多次與承辦單位討論並與陳先生溝通,分析土地作農業使用或施作隔離之間的成本效益,將符合最大利益選項告訴陳先生,陳先生最後同意在該土地上實作農物並提出申請,財稅局已核准自114年期起改課田賦,圓滿解決本次問題。

財稅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小技巧,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只要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即可適用課徵田賦;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需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若逾期申請,審查核准後次年起免徵地價稅;民眾如有其他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洽詢,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納保官聯絡資訊可至https://gov.tw/844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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