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市議員戴寧涉嫌詐領助理費/陳致愷翻攝
嘉義市議員戴寧因詐領助理費案,最高法院8月12日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務等罪判刑5年6月。戴寧收到傳票後申請到台中女監執行,嘉檢認為於法不合、不予准許,但仍向中檢傳達戴寧意願。今(19日)天戴寧上午10點前往台中地檢署報到,中檢受嘉檢囑託執行,並在下午約1點將戴寧發送台中女監。
嘉義地檢署指出,本署8月12日接獲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傳真,確認嘉義市議員戴寧所犯詐領助理費案件,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隨即啟動防逃程序,以確保刑事案件之執行,執行檢察官立即指揮司法警察,將發監執行之傳票,於同日下午 4 時許送達受刑人戴寧親簽收受,定於同年月19日上午10時0分,至本署到案執行。
受刑人戴寧於同年月15 日,遷藉至無實際工作或居住事實之臺中市親友住處,以便利臺中市親友探監為由,申請發監至臺中地區之監獄,經本署執行主任檢察官審核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等規定,認為於法不合,不予准許,惟仍將其意願傳達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知悉。
嘉檢表示,戴寧今日上午10:10赴臺中地檢報到,本署隨即囑託臺中地檢代為執行,經臺中地檢檢察官訊問確認人別及刑期後,於同日10:50核發乙種指揮書發監執行。
針對戴寧發監爭議,嘉檢說明,按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有關於發監執行之相關規範,主要係確保受刑人得以準時到案執行。查受刑人確已遷移戶籍至臺中市,且依本署所定執行期日到案,尚無故意逃避執行之情形,再經本署協請臺中地檢,考量檢察一體原則及節約執行成本,故由臺中地檢執行檢察官代為發監執行。
台中地檢指出,今(19)日受嘉義地檢署囑託,執行戴姓受刑人案件,受刑人已於今日上午報到,送監囚車大約下午1點從地檢署發送台中女監執行。
嘉義地檢署檢察長蔡宗熙表示,感謝各司法警察、調查單位,於啟動防逃期間,積極辦理本案,隨時掌握其動態以利執行到案之辛勞,復且感謝臺中地檢之協助,讓本案順利執行。司法機關對於刑事確定判決,必定落實執行,共同完成司法正義之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