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戴鈺純/綜合報導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若為增加自住房屋使用面積,而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如經地政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即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
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方符合自住房屋認定標準規定。
房屋稅籍之編配以建號或門牌為準,若想要申請合併稅籍為1戶的話,應向主管機關辦理使用執照變更合併為1戶及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門牌整編為1戶,再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合併後,即可以將2個稅籍合併釐正為1個房屋稅籍,而自住房屋也可以認定為1戶;如果未完成前述合併程序者,還是會按2戶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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