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非法飼養保育類輻射龜 雙北聯合查緝全數沒入

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2021-03-30 15:54

新北動保處會同臺北市信義分局偵查隊聯合查緝,於蘆洲區一處民宅查獲非法飼養保育類輻射龜4隻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3月3日接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通報,有人疑似在新北市飼養保育類動物,4日會同該分局偵查隊聯合查緝,於蘆洲區一處民宅查獲非法飼養保育類輻射龜4隻,動保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規定,將4隻保育類輻射龜沒入帶回,林嫌由信義分局偵查隊後續偵辦。

動保處指出,日前接獲通報有人於蘆洲區非法飼養安哥洛卡象龜、輻射龜、緬甸星龜等保育類動物,經派員會同信義分局偵查隊前往現場,偵查隊出示搜索票進入民宅內,於林嫌住處發現亞達伯拉象龜2隻及輻射龜4隻。其中亞達伯拉象龜為合法持有,輻射龜無相關證明,僅有林嫌口頭辯稱具有數10年前的持有證明,但遺留在臺北市天母舊居,因現場無法提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將保育類輻射龜全數沒入。



輻射龜是馬達加斯加南部的特有種生物,背甲有太陽放射線般的美麗花紋因而得名,因其具有觀賞性及稀有性,經常成為盜獵者或動物走私者覬覦的對象,目前被列為一級瀕臨絕種保育類動物,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不得持有,僅有在輻射龜未列入保育類名錄前所持有之飼主,在公告登記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者,始得飼養持有。

本案通報之安哥洛卡象龜、輻射龜、緬甸星龜皆為保育類不得飼養,現場未查獲之安哥洛卡象龜及緬甸星龜是否有所隱藏或已賣給他人,仍有待調查。另查獲之輻射龜其中有2隻為幼龜,林嫌稱是原有2隻大龜繁殖所生,但卻未向林務局申報繁殖,恐也有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疑慮。

動保處表示,民眾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並可沒收所飼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民眾如發現有違法陳列、獵捕或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行為,可協助拍攝相關照片、影片或記下車牌,通報動保處24小時專線02-29596353派員處理,共同維護野生動物生態保育。

房地產相關新聞

留言討論區

相關閱讀推薦
相關閱讀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