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葉用於食品原料 衛福部預告訂定僅作為沖泡茶飲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2020-08-20 22:00

衛福部預告訂定「食品原料咖啡葉(Coffea arabica、Coffea canephora)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未來咖啡葉要當作食品原料使用的話,須為阿拉比卡及羅布斯塔(圖中植物)品種,且只能作為沖泡茶飲之原料使用,同時也必須標示「孩童、孕婦及授乳者應避免食用」警語字樣。(圖/Wikipedia)

近年全球颳起咖啡風潮,而咖啡除了「咖啡豆」以外,許多廠商為提升咖啡的作物種植經濟效益,也嘗試將「咖啡葉」用作食品原料。據稱喝起來有烏龍茶味的「咖啡葉茶」,也成為行政院農委會推動的咖啡附加經濟價值的未來新星。為確保食品安全及兼顧產業發展,對此,衛生福利部於今(8月20日)預告訂定「食品原料咖啡葉(Coffea arabica、Coffea canephora)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未來咖啡葉要當作食品原料使用的話,須為阿拉比卡及羅布斯塔品種,且只能作為沖泡茶飲之原料使用,同時也必須標示「孩童、孕婦及授乳者應避免食用」警語字樣。

衛福部食藥署指出,「咖啡葉」並不是咖啡樹傳統供食用之部位,為提高咖啡樹的經濟利用價值並促進產業發展,行政院農委會向衛福部申請「咖啡葉」作為食品原料使用,經依「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評估程序及衛福部「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審查通過,確認咖啡葉之食用安全性。

衛福部進一步說明,由於咖啡葉含有咖啡因,故以咖啡葉經沖泡之茶湯製成之飲料,應符合「一般食品衛生標準」中「有容器或包裝飲料之茶飲,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00毫克/升」之規定,亦應依「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標示咖啡因含量有關事項」之公告,正確標示咖啡因含量。

衛福部表示,草案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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