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權益不可不知 中市勞工局報你知

記者林貞平/台中報導 2019-10-29 15:52

勞工工作示意圖(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今年度已接近尾聲,依勞基法規定,勞工符合法定年資時,應給予法定日數的特別休假,且應由勞工排定,以維護勞動力並落實勞工休息權。勞工局長吳威志提醒,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若尚有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應折發工資;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可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若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的特別休假仍未休畢,即折發工資,不得再次遞延。

勞工局指出,如事業單位採用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有勞工至108年12月31日結束時,尚有2.5日未休畢的特休,雙方協商同意後,可將未休畢的特休遞延至次一年度(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實施。但若未經雙方同意遞延,雇主即應折發2.5日應休未休的工資給勞工;如在109年12月31日結束時,勞工遞延的2.5日特休尚有0.5日未休畢,雇主應折發0.5日應休未休工資,不得再次協商遞延。

此外,如事業單位採用週年制(自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期間,但工作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工作滿6個月後,取得3日特別休假時起算6個月期間),有勞工自106年10月31日到職,至107年10月31日年資滿1年,自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0月31日有7日特休,若勞工至108年10月31日結束時,仍有3日特休未休,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可將未休畢的特休遞延至次一年度(108年11月1日至109年10月31日)實施。

如未經雙方同意遞延,雇主即應折發3日應休未休工資給勞工;若至109年10月31日結束時,勞工遞延的3日特休中,尚有1.5日未休畢,雇主應折發1.5日應休未休工資,不得再次協商遞延。

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至「Google Play」與「Apple App Store」下載勞工局「勞動權益通App」或勞工局網站首頁(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查詢,也可電洽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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