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監護人自己決定 民法增訂成年意定監護制度 同性伴侶適用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8-09-27 15:53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意定監護」制度原則上法院要尊重契約,先尊重本人的指示,除非法院認定違反最佳利益原則,比如說受任人有詐騙等問題,不然家屬不能因為同性伴侶的關係就解任受託人。 (圖/行政院 YouTube)

先前行政院內政部正式宣布,台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也因此未來當某人碰到重大傷病急難…等情況,無法自主決定作法時,身邊可能已無適合的監護人選代行決定。也因此行政院法務部提出「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新增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讓有自主決定能力的成年人在喪失能力前,可以指定自己的監護人代行決定。行政院院會今(27)日也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如果相關法案順利通過實行,目前同性伴侶間可能遇到的重大傷病急難「監護人」議題,也會解套。

法務部表示,鑒於我國已屬高齡化社會,須有更完善的成年人監護制度(現僅法定監護)。現行我國成年人監護制度,尚缺在本人的意思能力尚健全時,由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的「意定監護」;而此已為德、美、日等先進國家運作多年的制度,因此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院會今(27)日也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如果相關法案順利通過實行,目前同性伴侶間可能遇到的重大傷病急難「監護人」議題,也會解套。(圖/法務部)

行政院院會今(27)日也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如果相關法案順利通過實行,目前同性伴侶間可能遇到的重大傷病急難「監護人」議題,也會解套。(圖/法務部)



法務部表示,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意定監護受任人得為監護宣告之聲請人;並增訂輔助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為聲請人。(修正條文第14條)

二、明定意定監護契約之定義,並規定受任人為數人時,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修正條文第1113條之2)

三、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變更採要式方式,須經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且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始發生效力。(修正條文第1113條之3)

四、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於本人事前訂有意定監護契約,應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以本人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但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法院得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不受意定監護契約之限制。(修正條文第1113條之4)

五、法院為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共同執行職務時,監護人全體或監護人數人分別執行職務時,執行同一職務之監護人全體有死亡、辭任或其他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修正條文第1113條之6)

六、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修正條文第1113條之8)

雖然「意定監護」制度可適用於同性伴侶,不過可能也會碰到同性伴侶任一方的家屬不同意,申請解任受託人的權利。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原則上法院要尊重契約,先尊重本人的指示,除非法院認定違反最佳利益原則,比如說受任人有詐騙等問題,不然家屬不能因為同性伴侶的關係就解任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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