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縣消防局長座車公器私用 雲檢偵辦30萬交保

地方中心/雲林報導 2017-11-03 19:03

雲林縣調查站經數月蒐證、跟監,並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後,前往雲林縣消防局進行搜索,帶回數箱證物。(地方中心翻攝)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吳文城指揮雲林調查站偵辦雲林縣消防局局長戴天星座車公器私用案,發現戴局長將其首長座車挪為私用往返臺中市,圖利油資共新臺幣7萬9507元,並曾於值班期間駕駛其座車往返臺中市,溢領超勤加班費7800元,經雲林縣調查局調查官於11月2日搜索雲林縣消防局後,移送地檢署複訊,戴天星坦承犯行,亦於3日自行繳交犯罪所得,訊後以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地檢署指出,依內政部消防署公務車輛調派使用要點規定,調派公務車輛用途僅限於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經署長核准之團體活動、勘查災情、運送救災物資或前往災區執行指揮及救災等公務、其他緊急事故,公務車輛非依所定公務用途應嚴禁調派使用。

地檢署表示,戴天星歷任雲林縣消防局秘書、副局長,並擔任局長迄今,對於公務車之使用限制應知之甚稔,竟圖方便,私自駕駛公務車前往臺中市,並以該公務車配置之中油加油卡前往加油站加油,先後圖利油資共7萬9507元,更在值班應於雲林縣轄內督勤之期間,以相同作法,駕駛公務車前往臺中市處理私人事務,因而溢領超勤加班費7800元。雲林縣調查站調查官經數月蒐證、跟監,並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後,2日前往雲林縣消防局進行搜索,帶回數箱證物,並約談局長、行政科長、災害搶救科科長、會計、人事、駕駛等8人,同日移送複訊,經檢察官訊問後,戴天星坦承犯行,表示因貪圖方便而觸法,深表悔意,並承諾繳回所有犯罪所得。

地檢署強調,公務車及公務用品乃人民納稅錢所購置,作為公務使用乃理所當然之理,所有公務員均應妥善運用於公務,使工作順暢,服務人民,莫圖一時方便暫挪私用,而失官緘。本署將持續秉持廉能政府之理念,嚴正執法,捍衛公務員清廉形象。

雲林縣消防局局長戴天星座車公器私用,涉圖利油資及溢領超勤加班費,遭地檢署偵辦起訴。(地方中心翻攝)

雲林縣消防局局長戴天星座車公器私用,涉圖利油資及溢領超勤加班費,遭地檢署偵辦起訴。(地方中心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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