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重警分局配合相關政策於10月起於轄內加強進行宣導,提醒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確實遵守交通規則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於109年9 月29日公告,自109年10月12日起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之人行道,禁止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行駛。三重警分局配合相關政策於10月起於轄內加強進行宣導,提醒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確實遵守交通規則,截至10月底計勸導電動(輔助)自行車違規行駛人行道58件。
三重警分局長林故廷表示,人行道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係供行人、自行車使用,如有發現電動(輔助)自行車違規行駛,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73條規定,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處新臺幣(以下同)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若未設「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即屬一般人行道,可以本條例第74條規定,同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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