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市議會2日進行專案報告,針對「台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草案─裝設監視錄影設備等相關條文制定良窳之分析」,邀請市府社會局、教育局、法制處等相關單位到會報告及備詢。經充分討論後,退回市府重新研議,下次定期會再重新提出版本進行討論。
由於108年春節期間發生重大兒虐致死案,南市議會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中決議請市府儘速訂定兒少保護自治條例。然而市府提出的「台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草案」第10條條文引發爭議,嗣後市府在第三次定期會中提出修正,經議會法規委員會討論3種版本送大會討論,結果大會主席裁示重新交付法規委員會審查,並於下次會排定專案報告。
2日在社會局長陳榮枝及教育局長鄭新輝分別報告後,議員們紛紛表達意見及提出質詢,主席綜合眾人討論意見,做出5點結論:
1.本案退回市府重新研議,下次定期會再重新提出版本進行討論。
2.提出新版本之前,先行調查家長之意見。(請教育局、社會局針對幼兒園、托嬰中心之家長進行相關意見調查,且需注意問卷題目方向與周詳。)
3.提高虐童案件或不當管教案件業者之處罰,如減少補助等相關方式。
4.增加裝設監視器之誘因。
5.提出設置監視器相關管理措施及保存、調閱等相關方法,另相關經費評估應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