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市有民眾因貪一時便利,於搭載年邁母親至醫院回診時,將車子停放在身障專用停車格,雖然他的母親領有身障證明,但其車輛仍被拖吊,而且遭開罰2100元。市府社會局特別提醒民眾,沒有身障停車識別證者,切勿停放身障專用停車格,以免受罰。
社會局指出,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符合行動不便者,可備齊所需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至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民眾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除掛有專用牌照車輛外,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完整呈現並放置於車輛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驗證,如未依規定放置者仍會依法進行取締拖吊、並處以罰款。
市長黃偉哲也呼籲民眾切實遵守身障停車位停放規定,共同打造大臺南成為一個有愛無礙的溫暖城市,落實弱勢族群關懷照顧,共享幸福的城市。如有需求之民眾可上社會局網站http://sab.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21382&s=4378370或洽臺南市政府社會局06-2982585、06-298312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