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雲林縣特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自治條例」於104年12月11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准予核定,並於今(25)日公告施行,預估能有效改善營建工地所產生之懸浮微粒(包含PM2.5)。
圖說 : 雲林縣環保局要求落實營建工地污染防制,提昇縣內環境綠美化及空氣品質。
本自治條例針對特定營建工程規範應於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綠圍籬或彩繪圍籬,並具體量化道路認養洗掃長度至少1,000公尺,預估一年將可削減總懸浮微粒達140.76噸,以提昇縣內環境綠美化及生活品質,共創「永續、健康與友善環境」。
雲林縣環保局表示,自治條例適用對象為:房屋建築工程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特定開發工程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營建工程;自治條例施行後縣內納管之營建工程計有14處,規範營建業主設置綠圍籬或彩繪圍籬;另一方面亦要求落實工地周邊道路洗掃認養,希能藉此督促營建業者善盡環保責任,落實營建工地污染防制,提昇縣內環境綠美化及空氣品質,共創「安居樂業」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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