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火力發電廠未依規定建置室內煤倉 中市開罰30萬元

記者黃志政/台中報導 2019-03-04 18:14

台中市政府持續針對大型空汙源企業進行管制,其中,台中火力發電廠因遲遲無法依照「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規定,將戶外生煤堆置改於封閉式建築物內,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祭出30萬元罰單,並持續要求改善。

台中市政府環保局聯合都市發展局,2月20日執行台中港區大型汙染源稽查作業,共出動31人次,針對中火未依照「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規定,將存放在戶外之生煤改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處30萬元罰鍰,並要求儘速完成改善。



環保局表示,「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自105年1月26日公布以來,市府對適用業者多次發文要求,應於107年12月31日起將生煤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並掌握台中市內符合此規定之業者,持續進行稽查。

環保局說明,本次稽查,中火的生煤仍堆置室外,雖採用防風牆及灑水抑制揚塵,惟仍未符合前述自治條例規定。基於該自治條例已給予三年改善期限,中火遲至107年7月才開始施工,工期嚴重落後,環保局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計算罰鍰,依汙染程度計算裁罰金額30萬元。

環保局長吳志超表示,生煤顆粒細質量輕,經風擾動後易產生揚塵,影響周邊空氣品質。呼籲業者應確實將生煤堆置於室內,環保局將持續依「先大後小、先公後私」的空汙管制政策,持續執行各項管制工作,改善台中市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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