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工資應加倍給 勞工局提醒違反規定將開罰

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2018-03-23 19:28

勞工局指兒童節及掃墓節為國定假日,勞工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或取得勞工同意調移實施放假。(圖/記者黃村杉攝)

新北勞工局指出,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為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雇主應給勞工休假;若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或取得勞工同意調移實施放假;若上開應放假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休。

勞工局表示,每小時基本工資自107年1月1日起,已改為新臺幣140元(原新臺幣133元),事業單位對於按時計薪的勞工,所給付之時薪不得低於140元,如時薪制勞工於上開應放假日出勤,則雇主應針對勞工出勤時數加倍給薪。

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此外,針對勞工於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排班出勤,事業單位應特別注意以下情形:

一、事業單位如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休假,將本(107)年3月31日之非上班日與4月6日之上班日對調,致4月4日至8日形成5天連假者,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實施「2週彈性工時」或「8週彈性工時」,惟應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始符合法令規定。

二、如事業單位未依上述程序調移休假,雇主在取得勞工同意下,得要求勞工在3月31日非工作日(即雙方約定之休息日)上班,並將該日上班工時抵充4月6日工作日工時,而形成5天連假。因勞工僅係同意將特定休息日加班時數折換至特定工作日補休,非屬一次性放棄加班費請求權,並無不可。

三、至事業單位若採排休制,可經勞工同意將上述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惟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以免造成勞工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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