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補繳 繳納期限至10/31

記者潘姿瑛/高雄報導 2017-10-05 19:02

繳納期間為106年10月1日至31日止。(圖/高雄區監理所提供)

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補繳通知書,於今(106)年9月底寄出,係針對開徵後尚未繳納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的車主進行補繳作業,繳納期間為106年10月1日至31日止,請車主按時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已於今(106)年7月份以歸戶方式,針對車主之戶籍地址寄出,而截至開徵期滿,尚有未繳納者,為貼心考量所有車主之權益,改以車籍地址寄出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補繳通知書。本次補繳通知之版面,和7月份開徵版面有所區分,不僅封面多了「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補繳通知書」字樣外,也多了「監理服務APP」QR Code下載,以方便車主線上查詢及繳費。

若您至今尚未繳納燃料使用費或疑惑是否已繳納者,可利用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點選「汽機車-燃料費-汽燃費查詢及繳費」或至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多媒體機器查詢欠費並列印繳費單,可即印即繳(免收手續費)。

高雄區監理所提醒您,不依規定繳納燃料使用費者,將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逾期仍不繳納者,將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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