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化劑類別被「正名」 環保署改稱「關注化學物質」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7-04-18 18:00

行政院環保署預告將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預定將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正名」修正為「關注化學物質」(圖/Wikipedia)

2011年5月下旬,全台灣掀起一股「塑化劑」食品風暴,眾人聞「塑」色變,但該事件也引起國人對食安的關注。不過行政院環保署日前預告將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預定將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正名」修正為「關注化學物質」,因此原先歸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的塑化劑,日後都改名成歸在「關注化學物質」底下。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原本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是指有汙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化學物質,包含塑化劑(鄰苯二甲酸二丁酯)、有可能引發眼睛不適的乙苯、可能誘發腦中毒的二氯乙烷等80多種的化學物質,都歸在此類。

不過由於多種被歸類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的物質,並無法確定對環境或人體危害,產生必然關聯性。且國際間對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列管的化學物質,是否歸在毒性物質仍有歧異,所以環保署將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修正為「關注化學物質」,以擴大評估化學物質之範圍及其流向,並進行分級管理,以妥適分配管理資源,對於原已公告列管的第四類化學物質,管理強度則維持不變。

此外,毒化局也指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內容,還包含:

1.加強主管機關就毒性化學物質以外之關注化學物質及已登錄化學物質運作,明定查核權限。

2.為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與法規,健全我國整體化學物質管理,強化橫向溝通聯繫機制,建置「國家化學物質管理諮詢會報」。

3.籌措因擴大管理化學物質之經費來源,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增列化學物質基金之徵收目的、對象、用途等事項。

4.強化環境事故應變諮詢體制,以及檢視現行中央、地方主管機關主管事項。

5.導入吹哨者條款、證人保護、民眾檢舉、公民訴訟及追繳不法利得等制度。

環保署化學局表示,未來透過擴大公告「關注化學物質」的管理,納入毒性化學物質以外有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進行相關運作行為之數量、流向追蹤,將有利於化學物質源頭管理落實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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