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沒辦履約保證 「曼尼Money」遭中市勒令停銷

記者黃志政/台中報導 2016-08-04 19:00

內政部已於5月2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訂於今(2019)年11月1日施行,未來建商與消費者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符合新制契約規定,建商違反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處30萬元罰緩。(圖/資料照片)

台中市采庭建設有限公司在大雅區所銷售「曼尼Money」建案,因未辦理預售屋履約保證,經市府相關單位要求限期改善未改正,勒令停止銷售。

「曼尼Money」建案,因未辦理預售屋履約保證,且定型化契約多處與內政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符,經市府消保官移請主管機關地政局處理,建商仍未於期限內改正,為避免損害購屋消費者權益,地政局依消保法勒令建商於完成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前,停止銷售該建案及不得有簽訂買賣契約行為。

市府法制局長陳朝建表示,房屋價格動輒百萬、千萬元以上,而預售屋又屬預付型商品,簽約至完工尚有一段時間,不確定因素過大,尤其又以興建期間建商倒閉,最令消費者擔心。

陳朝建指出,為避免消費者買預售屋,交屋前建商倒閉,卻陷入「房」、「財」兩失的窘境,內政部自100年5月1日起將「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中,強制規範建商如欲銷售預售屋,必須辦理履約保證,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消保官謝明謙呼籲,消費者購買預售屋前,先將建商所提供的契約書拿回家檢視(即行使契約審閱權),並注意契約內容是否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同時應確認建案是否辦理履約保證機制,消費者亦可向履約保證機構進行確認,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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