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震濂/台北報導
有房子還可以申報房屋租金?財政部規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上限提升至每年18萬元。原則上該政策排除名下有房的「有殼族」,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符合房屋無法居住、繼承共有產權未滿全部,或因工作、就學、就醫異地租屋且僅有一戶自住者,可認定為「非自有房屋」,依法列報扣除額。
哪些是名下有房卻可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的特定條件?
依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規定,名下有房但符合以下三類特殊情況者,可視為「非自有房屋」並列報房租扣除額:
●房屋無法正常居住:經政府公告拆遷、張貼危險建築標誌,或毀損面積達整棟 50% 以上且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需修復者。
●非完整擁有產權:因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合計未持有全部產權者。
●特定原因異地租屋:因工作、就學或就醫需求異地租屋,且名下僅有一戶自住房屋者;或符合規定分居並各自辦理綜所稅申報者。

依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最新統計與稅法,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設有嚴格排富條款,綜所稅適用稅率達20%以上、股利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均不得申報。高雄國稅局指出,多數民眾誤以為「名下有房就一律無法抵稅」,因而錯失每年最高18 萬元的扣除額度。特別是跨縣市就業的年輕薪資階級,只要全家名下僅有一戶自住房且確實有異地租屋事實,即符合合法節稅資格。
至於想要順利申報房租扣除額,國稅局特別提醒,租賃契約書與租金支付證明(如銀行轉帳單、簽收收據)這是第一要備好的,也別忘了檢附戶籍登記證明或自住房屋切結書;如果是特殊個案,記得補齊地方政府修復認定公文、繼承共有產權證明或異地就業就醫證明。
中信房屋研展室副理莊思敏表示,規劃購屋但暫時異地工作的民眾,買入第一間房後若未立即自住,應保留完整的異地工作證明與租租賃文件;如果之後有出售或轉手打算,亦應注意自住戶數的認定基準,建議與當地或是戶籍所在的國稅局詢問,勿因檢附文件不齊而遭補稅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