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圖/資料照片,圖源:台灣好新聞編輯部拍攝)
今(31)日是監察院第六屆監察委員卸任的日子,台灣民眾黨召開記者會,質疑監察院監察職權行使情形,並列舉部分個案及巡察、陽光四法等業務提出批評。監察院對此回應,前開案件不論屬調查案件、糾正、彈劾,或其他依法行使之監察職權,均係依憲法、監察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經法定程序審議並完成決議,秉持公正及獨立行使職權原則辦理,實質發揮監察功能,堅守獨立監督職責。
監察院說,該院各項調查成果、糾正、彈劾及改善情形均依法公開於監察院網站,接受社會各界檢視;至於尚在調查中或涉及個案內容者,依法仍須遵守《監察法》第26條保密規定,不得對外透露案件內容或調查過程,以維護程序正義及當事人權益。
有關民眾黨記者會質疑監察院績效,指稱監察委員平均每人處理之調查案件數低落等云,監察院表示,該說法係以片面且失真的統計方式推斷監察成效,未正確反映監察委員辦理案件之數量、辦理程序、案件複雜程度及實際工作內容,亦與監察職權運作實務現況不符。監察案件自立案調查後,須經履勘、約詢、調卷、蒐證、機關答復及委員會審議追蹤等法定程序,過程嚴謹慎重。外界以錯誤統計基礎批評指謫,明顯有失客觀,並誤導民眾,造成社會大眾誤解,殊非妥適。
監察院強調,監察委員向就重大公共議題及社會關注案件主動立案調查,並提出糾正、彈劾及改善建議,促使行政機關檢討制度缺失,亦積極行使陽光四法各項受理、審查及裁罰等廉政業務,相關成果均有具體事證可供社會公評,充分展現積極有為之監察作為與廉政實效,絕非所稱毫無作為。
至於記者會所提廢除監察院議題,監察院重申,對於修憲議題及各界對監察制度之討論均予尊重。惟監察權作為行政權之外部監督機制,同時肩負人民權益救濟的重要功能,是憲法所賦予之職權;監察院除受理人民陳情外,並依法行使調查、糾正、彈劾、審計及巡察等職權,其制度存廢及職權調整,涉及國家憲政體制及人民權益保障,應依憲法程序,在充分理性討論及社會共識基礎上審慎處理,而非以片面粗暴刪除監察院預算方式,癱瘓監察院職權行使,勢將影響調查、巡察、人權、廉政及人民陳情等法定職權之執行,亦將衝擊院區設施維護、資訊安全、公共安全及人身安全等基本行政運作及權利保障。
監察院尊重各界對監察制度之討論及監督,惟公共評論仍應以客觀事實為基礎,而非流於情緒性批評或政治攻防,更不宜因個別案件處理結果未符特定期待,即全盤否定監察院依法行使職權及多年監察成果,以免誤導社會大眾,亦無助於理性公共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