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新增「大老婆條款」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26-07-30 21:08

(圖/翻攝自YouTube頻道行政院開麥啦-2直播)

為落實財產權保障、完善遺產稅法制,行政院院會今(30)日通過財政部擬具之《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該法修正草案其中新增「大老婆條款」,規範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應依受贈財產占總遺產比重,分別由受贈人負擔一定遺產稅,避免被繼承人藉生前贈與特定親屬財產,規避遺產稅。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法主要係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落實財產權保障,明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若無繼承人,則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也反映配偶共同家計所生貢獻,完善遺產稅法制。

而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原由,來自有位陳姓男子除元配、婚生子女外,亦有一名當時僅6歲的非婚生女兒。而陳男去世前1年,把當時市價達新台幣3億元股票贈與元配,因屬死亡前2年贈與,納入遺產總額課稅,經算該筆遺產稅總額達5700萬元。豈料陳男過世後,其元配與親生子女辦理拋棄繼承,該筆高額遺產稅全落在這名6歲的非婚生女童身上,外界對此稱「大老婆的復仇」。

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指出,該案對女童形成「稅務絞殺」,因此判決遺贈稅法「部分違憲」,要求財政部2年內檢討修法。

卓揆指出,本次修正有三項重點:第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即擬制遺產,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並以該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第二,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配偶受贈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計算。第三,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及刪除分期繳納之金額限制,有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卓院長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爭取支持,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行政院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定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序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

(二)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以及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前述配偶受贈財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7條之1)

(三)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案件之遺產稅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

(四)修正申請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之要件及分期繳納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並增訂依本法核准延(分)期繳納、逾期未繳一次發單之徵收期間重新起算及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存款繳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0條)

(五)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清者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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