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有民眾購買兩戶相鄰住宅,打通後作為同一住家使用,房屋分別登記在自己與先生名下,但僅在其中一戶設立戶籍,因此好奇,兩筆房地是否都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對此,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說明,若相鄰平房或樓房屬同一人所有,或由夫妻分別持有,且實際打通合併作為同一住宅使用,可視為同一處住宅辦理。

花蓮縣稅務局表示,只要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處設有戶籍,土地未出租、未供營業使用,且符合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以內的面積限制,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以該案例而言,民眾若符合上述條件,須主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實地勘查、審核通過後,即可將兩筆打通使用的房地合併認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
花蓮縣稅務局也提醒,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民眾,應於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若超過期限才申請,則須自次年度起才能享有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