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已於115年3月2日經農業部核定,並於115年3月23日正式公布施行,象徵新竹縣動物保護政策邁入新里程碑,未來民眾遛狗未繫繩及隨意棄置寵物屍體,最高可處1萬5000元罰鍰。縣府期盼透過制度化規範,全面提升飼主正確飼養觀念,強化動物福利保障,有效控制流浪犬貓族群,並深化動物保護與生命教育,促進人與動物和諧共處。
新竹縣動物保護防疫所表示,本條例係為補充現行動物保護法之不足,並具體落實縣府推動動物保護施政理念。條例內容明確規範各機關於動物保護業務權責分工,並重點強化飼主責任,包括第六條:寵物外出應採取繫繩、使用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第七條:不得將寵物屍體懸掛樹上、投於水中或隨意棄置。如違反以上2條規定,違者最高可處1萬5000元罰鍰,並且按次裁處。
此外,本條例亦積極推動多項動物友善措施,包括鼓勵民眾認領養流浪犬貓並提供相關補助;賦予動保所人員執行動物救援與緊急醫療處置之權限,並明定虐待動物行為人應負擔相關醫療費用;同時,針對流浪犬貓管理與控制,建立更為完善之處理機制。
在教育面向上,條例要求強化動物保護教育推廣,並納入本府各級學校及教育行政人員進修課程,從源頭扎根尊重生命的觀念。《新竹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共計15條條文,內容明確、規範周延,並訂有相應罰則,以確保制度有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