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市府提醒合法施放爆竹煙火 違法民眾將依法舉發

記者季大仁/新竹報導 2025-12-29 12:52

民眾為慶祝節日湧入新竹漁港違法施放爆竹煙火,已經違反漁港法及新竹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若餘燼引發火災同時涉嫌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相關規定,為防制民眾進入新竹漁港區域違法施放爆竹煙火、影響竹市公共安全,消防局將偕同警察局於115年元旦跨年及農曆春節、元宵節期間執行新竹漁港聯合巡邏勤務,勸導民眾勿違法施放爆竹煙火,對於執意違法民眾將依法舉發。

元旦跨年及農曆春節、元宵節期間,許多民眾在歡慶年節時會施放爆竹煙火以增添熱鬧氛圍,為保障市民安全,市長高虹安提醒市民施放爆竹煙火遵循「1不2要」口訣,「1不」是指不要在法令限制場所區域內施放爆竹煙火,「2要」則是要在合法的時段內施放,並選擇經檢驗合格張貼認可標示的煙火商品,保障自身安全,安心歡慶年節。

產發處表示,新竹漁港為避免載滿燃油的漁船起火危害漁民生命財產,依「第一類漁港區域禁止及應申請核准行為管理措施規定」,漁港區域內均不得施放爆竹煙火,查獲違法施放爆竹煙火將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市府業於漁港範圍內設置告示牌,清楚標示漁港範圍及相關法令,請市民朋友特別留意。

消防局長李世恭表示,依據竹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115年度除農曆小年夜、除夕、天公聖誕及元宵節,因應民俗敬神、祈福施放,開放延長施放排炮、連珠炮等一般爆竹煙火到翌日凌晨1時,其餘日期上午6時前,晚上22時後均不得施放爆竹煙火,違規施放將依法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在漁港等10種特定場所及區域內,禁止施放爆竹煙火,違規者將依照場所類別,分別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或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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