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一家經營一般投資業公司,積欠103年度至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約40萬餘元,因逾期未繳,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公告發出後,義務人一次繳清剩餘稅款,新竹分署也立即公告停止拍賣,並撤銷股份扣押。
義務人之負責人曾向新竹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因義務人公司名下無存款,亦無動產或不動產可供執行,僅有一家未上市櫃公司之股份,於是新竹分署遂同意分期之申請。起初義務人尚會按期繳納稅款,然隨時間經過,義務人開始遲延繳款,拖欠款項,負責人雖屢次承諾按期繳納稅款,然而時間一到,卻一再未繳或是短繳稅款。
為徵起本件稅款,新竹分署隨即扣押義務人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份,調查後發現該公司與義務人公司之負責人相同,經查網路資料,發現該公司似經營提供各類女性生活資訊之網路媒體,且其臉書粉絲專頁有多達119萬人按讚,可見該公司營運狀況應不差,其股份雖未上市或上櫃,應仍有相當之價值,新竹分署於是公告拍賣該股份。
公告發出後,義務人之負責人再次來電請求分期繳納並停止拍賣,然新竹分署並未同意。到了拍賣期日前一天,義務人一次繳清剩餘之稅款25萬餘元,新竹分署也立即公告停止拍賣,並撤銷股份之扣押。
新竹分署呼籲,營利事業應按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如逾期未繳,會加徵最高10%之滯納金,以及加計利息,如仍不繳納,國稅局就會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行政執行,營利事業之存款、工程款或貨款債權、動產、不動產、股份或出資額都可能遭受扣押或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