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演唱會視線不良區如開盲盒 消基會籲文化部修法要業者揭露視線遮蔽比例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2025-11-17 15:27

演唱會示意圖。(圖/資料照片,圖源:Pixabay)

近年台灣演唱會市場蓬勃發展,韓流、日系、華語及跨國藝文活動頻繁舉辦。有時演唱會主辦單位因應觀眾需求,或考量營收,會再加開視線不良區給歌迷購票。縱然主辦單位已清楚標明是開賣視線不良區,並消費者接受再購票。不過受制於表演場地、舞台設備布置、歌手表演時的站位….等因素影響,有時「視線不良區」座位僅是看不見舞台螢幕或在舞台側邊,反成為觀賞表演者極佳的位子;但有些「視線不良區」是很名副其實,只能看見舞台鐵架、攝影機或LED牆背面。對相關議題,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17)日召開記者會,呼籲行政院文化部應修訂《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將「視線遮蔽說明」列為強制揭露項目,並要求業者明確揭露視線遮蔽比例。

消基會表示,依據文化部公告的《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規定,業者應於票券銷售資訊中載明票價、演出時間、演出地點、座次、節目名稱及「其他應告知消費者之事項」。然而,「視線遮蔽」是否屬於「應告知事項」之一,實務上並無明確定義,也無強制揭露方式。

消基會指出,目前主辦業者多半在購票頁面以小字備註「部分座位視線受限」、「舞台設計以現場為準」,但並未說明遮蔽比例或具體範圍。消費者在購票前,難以掌握「能否看到主螢幕」、「是否被機器遮擋」、「舞台中段是否有盲區」等實際狀況。

消基會進一步指出,若售票資訊揭露不完整,恐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第5條關於「…企業經營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之規定。消費者購票時基於信賴,合理期待所購座位能有正常視野;若因資訊不足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應由企業負起賠償之責。

消基會立場:資訊揭露、現場補救、制度改革三面並行

消基會認為,演唱會門票雖屬「藝文表演服務」,但其本質仍為有償消費契約。主辦單位與售票平台應提供「透明資訊、合理補救、公平條件」,以符合《消保法》第4條「資訊揭露義務」及第11條「平等互惠」之精神。

(一)資訊揭露:應強化視線遮蔽揭露義務

文化部應修訂《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將「視線遮蔽說明」列為強制揭露項目,並要求業者:

1.以彩色座位圖標明遮蔽區域比例(如20%、50%)。

2.若舞台設計變動,應於演出前一定時間前公告且給消費者充分時間行使權益,並賦予消費者退票或退款的選擇權。

3.以文字、圖像並列方式揭露,禁止模糊敘述。

(二)現場補救:設置「視線確認與補償機制」

建議文化部與地方政府協調主辦單位,於大型演唱會設置「視線確認櫃檯」,由工作人員及第三方(如公證人)共同判定視線遮蔽情形,並提供以下補救方案:

1.若場內尚有空位,協助調整座位。

2.若無空位,應提供票價部分退還、升等折價券或次場補償票。

3.補償辦法應於售票前公告,避免臨時認定爭議。

文化政策應與消費保護並行

消基會強調,演唱會不僅是文化產業的一環,更是涉及數萬名民眾的高額消費活動。若主管機關僅以「宣導」方式處理,而未建立具體規範,勢必讓消費爭議不斷重演。

消基會表示,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2條第1項第20款,已授權文化部推動藝文表演市場秩序。消基會呼籲文化部應更進一步,透過跨部會協調(包含消保處、公平會),研擬「大型藝文展演消費爭議評估指引」,並建立「舞台設計異動及視線遮蔽揭露標準」。

消基會認為,唯有將「資訊透明」、「消費安全」、「公平補償」納入政策核心,才能讓藝文活動的美好回歸初衷,而非成為消費者的遺憾。

消基會最後再呼籲:

1.文化部應立即檢討《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增列「視線揭露與補償」條款。

2.售票平台與主辦單位應自律建立「視線保障機制」,並落實資訊揭露與現場補償。

3.消費者在購票時應注意票面公告、舞台設計圖及遮蔽警語,保留購票證明與現場紀錄,以利日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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