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28豪雨嘉義縣農產業全品項可申請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嘉義縣府提供
農業部公告嘉義縣為辦理「0728豪雨」農產業全品項(稻米除外)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即日起至8月19日止受理申請,縣府提醒農民朋友可於工作日前往土地所在地公所辦理。
救助相關規定: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二、救助地區:嘉義縣;三、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辦理;四、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五、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5條第5項及第7項規定辦理。
六、本公告受災農民前經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業已提出救助申請者,倘其後經0728豪雨仍有災害損失,為簡政便民,視同已提出申請,毋須重複提出申請;七、地方政府辦理上開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應將0728豪雨、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之二次災害救助案件合併審理,並將二次災害損失情形合併計算,以協助受災農民儘速復耕,且不得重複救助。但農民種植短期作物已重新復耕,屬不同產季者,得再次救助。
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於工作日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假日由公所自行決定是否照常受理申請;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農民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災地公所申請:一、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但基層公所得以地政資訊查詢系統查詢者,免予檢附;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但申請人曾於當年度及前一年度以申請土地參與農業部公告之農業政策,並經農業部相關系統登錄有案者,免予檢附。
四、前揭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一)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二)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三)基層公所會同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現地會勘及審查初審通過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文件,或公產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或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等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四)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核發要點第5點第3款所定從農工作證明。(五)其他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五、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