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外界謠傳「台南市政府8成補助款遭挪為他用」,台南市政府5日舉行記者會鄭重澄清。市府強調,清淤補助經費全數用於排水與下水道相關工程,並無挪作他用情事,清淤實務執行與行政提報作業的情況,監察委員皆表示理解,且監察院報告中也載明,市府確有投入遠高於補助額度的自籌預算辦理清淤。
水利局長邱忠川指出,為追求時效,市府簡化作業流程,以把握每年一至四月非汛期的清淤黃金時段 。程序皆符合中央經費補助要點規範,且最終實施總經費遠高於中央補助,絕無挪用情事。
邱忠川強調,過去幾年台南在治水方面不遺餘力,本次遭受五百年一次的超大豪雨,淹水面積僅130公頃,遠少於莫拉克風災時的55,000公頃,其中清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水利局表示,該次調查主軸為監察院對「中央主管機關是否落實地方補助款督導管考」所提出之建議,市府並非被糾正對象;針對市府提報案件與原核定項目不完全一致情況,市府已於調查期間說明如下:
1. 行政簡化導致誤解,事實上皆合法,絕無挪作他用:
台南市幅員廣闊,全市33區公所與水利局每年辦理逾百件排水清淤工程,部分工程因發包時程、契約文件完成時間不一,導致原提報核定工程與最終執行案件在編號與命名上出現差異。但實際執行內容均為核定類別範疇內之雨水下水道清淤與維護工程。
2. 市府實支清淤金額遠超中央補助:
市府109至111年間實際投入雨水下水道清淤總經費為新臺幣1億1,377萬元,遠高於中央補助之8,780萬元。此一事實也在監察院報告中獲得記錄與肯定,證明市府在清淤與治水工作上投注高度心力。
3. 執行項目均屬排水清淤,無挪作非相關用途:
依國土管理署辦理一般性補助款雨水下水道疏濬清淤工程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就內含之計畫項目進行調整,或工程發包後有賸餘款時,地方政府得核定增辦工程,….」,水利局依該規定,所有補助款均支用於雨水下水道設施之清淤、維護或搶修工程,從未支用於其他非工程性質開支,亦無挪用於與補助目的無關之用途,絕無媒體所謂「挪為他用」情事。
4. 市府配合制度,將強化後續資料報送與管考:
對於季報表提報與清淤成果量化資料填報作業,水利局已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指導修正內部作業程序,後續將落實資料一致性、數據回報與橫向溝通,確保制度與實務接軌,行政效能再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