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育新北市蟳蟹資源,新北市自8月1日起至12月31日,禁止捕撈抱卵母蟹,並禁止漁船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之蟳蟹,同時亦不得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抱卵母蟹,以促進海洋資源永續發展,新北市漁業處持續向漁民及業者宣導「捉大放小、不抓抱卵母蟹」保育觀念,違者將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以下罰鍰。
蟳蟹為新北市重要經濟漁獲之一,每年8月至12月為多數蟳蟹類繁殖期,此時抱卵母蟹若遭受捕撈,將影響蟳蟹類種群資源量,因此依據「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該期間即不得捕撈將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俗稱開花母蟹)。
另為避免漁船規避管制措施,將抱卵母蟹腹甲切去,亦禁止漁船卸下或持有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之蟳蟹,好讓抱卵母蟹能於海洋環境中自然繁衍,除繁殖期間禁捕抱卵母蟹,亦全年禁止捕撈體型過小的蟳蟹,當甲殼寬未滿9公分的鏽斑蟳(俗稱花蟹)、紅星梭子蟹(俗稱三點蟹),以及甲殼寬未滿7公分的善泳蟳(俗稱石蟳)皆全年禁捕,確保蟳蟹能生長至具備交配能力的性成熟體型,以利維持族群數量。
新北市漁業處表示,為利蟳蟹資源能夠永續發展,持續向漁民宣導「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及「捉大放小、不抓抱卵母蟹」觀念,透過漁民主動篩選蟳蟹,將未達法定體長的小螃蟹放回大海,保留體型較大、肉質較好且更具經濟價值的成蟹,讓蟳蟹資源永續發展的同時也達成漁民及消費者雙贏,市府亦不定期前往漁港及漁市進行稽查,嚴格取締捕撈過小螃蟹及抱卵母蟹等違規行為,倘發現違規情事將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一同維護蟳蟹資源,使產業得以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