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火力發電廠(圖/資料照片,圖源:台中市政府環保局)
台中市府2019年依《台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條例》,除三度開罰台中火力電廠900萬元外,亦廢止中火2號機、3號機的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相關處分遭行政院環境部撤銷,中市府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昨(19)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環境部敗訴、台中市府勝訴。台電今(20)日晚間說明,台中市府當年先在超出電廠申請範圍的情況下,於許可證加註生煤用量限制,再以「誤繕」為由提前減煤期程,並據此開罰台中電廠,環境部與行政院均多次撤銷市府之處分。台電強調,台中電廠始終依法行政,機組依法運轉,並依法辦理各項許可證展延申請,面對市府處分,台電也依法提起救濟,盼各界理解。
台電說明,2019年7月台中電廠2號機完成空污改善工程,向台中市政府提出許可證異動申請,但市府違反「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1條及第42條規定,在超出電廠原申請異動範圍的狀況下,自行加註全廠生煤年用量不得超過1,104萬公噸的限制(原應為1,260萬公噸)。同年11月,市府以「誤繕」為由,將台中電廠9號機許可證上原載明「自109年1月26日起應減少全廠生煤用量百分之四十」的文字,逕自更改為「至109年1月26日前應減少全廠生煤用量百分之四十」。種種做法皆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台電強調,台中電廠始終堅持依法行政,面對市府裁罰也依法救濟爭取權益,台電作為實質受影響的獨立參加人,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本次法院是針對「程序」面向,認為應由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處理,因而撤銷環境部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不代表法院認為台中市府之作為是合法的。惟本案尚未確定,台中電廠2、3號機依法運轉,不影響供電穩定;另行政院2021年依所指《地方制度法》做出的撤銷處分,效力亦不受本次判決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