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縣財稅大樓/圖取自google地圖
房屋稅2.0新制從113年7月1日上路,連帶影響今年5月的房屋稅,民眾擔憂房屋稅2.0新制實施後,房東會不會以房屋稅負擔加重為由,藉機提高租金?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說明,租賃所得原本就是房東的所得之一,每年5月本來就應該申報繳納所得稅,而適用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稅率核課房屋稅的房屋,全國累計如未超過4戶,嘉義縣所適用稅率為1.5%,與原有制度下非自住房屋核課稅率(1.5%)相同,未增加房屋所有人稅務負擔,相較其他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申請適用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反而較能節稅。
財稅局指出,民眾如果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會一齊全國持有應稅房屋總戶數,採用「全數累進」的差別稅率來計算,稅率為2.6%至4.8%。如果把房屋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能享有較低稅率1.5%至2.4%,與不出租的非自住房屋稅率相較,可省下一半的房屋稅稅金。
財稅局舉例,甲在全國持有2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課稅現值均為20萬元,其中1戶出租供住家使用,若甲為了逃漏稅而不願向稅務局申請適用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稅率核課房屋稅,則甲名下全國歸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共計2戶,在嘉義縣適用3.2%稅率,114年期合計共繳納1萬2,800元房屋稅。
如果甲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則甲名下全國歸戶其他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為1戶,在嘉義縣適用2.6%稅率,房屋稅額5200元,另一戶適用優惠稅率1.5%,房屋稅額3000元,合計8200元,可節稅4,600元。
建議民眾向稅務局申報適用該稅率,逾期申請則於申請之次年起適用。如有疑問,可撥打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總局05-3620909轉分機101至109民雄分局05-2260505轉分機211至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