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茶混充阿里山茶 嘉檢起訴茶商夫妻

記者陳致愷/嘉義報導 2024-04-16 20:34

嘉義縣某不肖茶商將緬甸茶混充阿里山茶/陳致愷翻攝

嘉義縣某茶商進口緬甸茶葉,假冒或混充阿里山茶區高山茶,參加數個茶葉競賽獲獎並販售,不法所得逾百萬。嘉義地檢署15日偵查終結,將茶葉公司負責人李女、許姓丈夫及黃姓友人,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詐欺取財等罪嫌提起公訴。

嘉義地檢署指出,李女為該茶葉公司實際負責人,主要經營茶葉批發、國際貿易等業務。李女與許姓丈夫明知不得陳列、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竟意圖欺騙他人、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基於販賣虛偽標記產地商品、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108年12月間起至112年8月間,購入產地緬甸的境外茶葉運輸來台。

兩人將假冒為阿里山茶區生產的高山茶,參與由農會、製茶工會舉辦的茶葉競賽,而由不知情的主辦單位,依得獎品級代為密封包裝為產地標示「臺灣」的「高山茶」禮盒,並在領回後對外販售。

此外,李女兩人也透過直接分裝假冒或攙混台茶後分裝的方式,將產地為緬甸的境外茶葉裝填於印有「臺灣高冷茶區」、「臺灣高山茶」等「境內產地」字樣的「公版」真空包裝袋或茶葉罐後對外販售,不法所得合計新臺幣101萬元。

另,許與友人黃男明知存放在中國大陸地區雲南省倉庫內的緬甸產茶葉6467公斤,無法進口來臺,竟以陸上運輸方式跨境轉運至越南,再以不實的產地證明為「越南」茶之文件,將上揭茶葉運輸來臺。

檢方昨偵查終結,認為李女、許男所為,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而犯同法第49條第1項之陳列、販售攙偽、假冒食品、刑法第255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示商品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而該茶葉公司因其代表人李女執行業務犯食安法第49條第1項之罪,依食安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應科以罰金刑。許男、黃男所為,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今對三人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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