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吃貓狗肉最高罰25萬 台灣成亞洲首例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2017-04-11 16:31

給毛小孩永遠的家(圖/翻攝網路)

愛貓愛狗人士福音!立法院11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虐待動物者刑罰,同時明定禁止食用貓狗,違者最高可處25萬罰款。此法通過,讓台灣更邁向友善動物國度,也宣告台灣將成為亞洲第一個以法律明定禁止食用貓狗肉的國家。

立法院11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虐殺動物者刑罰,條文明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由現行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0-100萬罰金,加重提高到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金。

此次三讀也將禁吃貓、狗肉入法,條文明定販賣、購買、食用、持有犬貓屠體及內臟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跡。

過去只針對宰殺、販賣貓狗肉才罰,沒有明確規定吃犬貓有沒有違法。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王育敏表示,其實有部分縣市早已實施禁止食用貓狗的自治條例,但她認為禁食貓狗應該是全國都該這麼做,今日通過此法,也宣告台灣將成為亞洲第一個完成立法的國家,發揮了指標性的作用。

為了杜絕飼主以繩子牽寵物導致受傷的情事發生,此次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未來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動物,換句話說,未來遛寵物時,不得把牽繩掛在車上,讓寵物跟著在旁邊跑,否則最高可開罰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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