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府提醒清明連假 調移要徵得勞工同意

記者陳致愷/嘉義報導 2026-03-25 18:54

嘉義縣政府。(圖取自google地圖)

清明連假將至,嘉義縣政府提醒事業單位兒童節(4月4日)與清明節(4月5日)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需勞工出勤,則應先徵得勞工同意,且工資應加倍發給,違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嘉義縣政府勞青處說明,國定假日如遇到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勞資協商擇日補假。舉例,如果是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出勤者,4月4日兒童節遇到休息日,於4月3日補假,4月5日清明節遇到例假日,於4月6日補假,補假當天即為國定假日,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補假當日有出勤,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因此,今年清明連假,4月4日為休息日,出勤需依休息日加班規定給付加班費,即前2小時每小時加給1⅓以上,2小時以後每小時加給1⅔;4月5日為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出勤。

4月3日與4月6日則為國定假日,勞工出勤除原本當日工資外,於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以內再加發一日工資,如有超過8小時工作時段,則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計給加班費。

勞青處強調,勞資雙方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勞資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時,應確明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享有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權益。

勞青處長陳奕翰呼籲,清明連假期間有一些無法擁有連續假期的行業,如服務業、餐飲業、交通運輸業等,可經由勞工同意將春節的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但應明確排出調移的休假日讓勞工了解,以免造成爭議;勞工或雇主若有勞動法令之疑慮,可直接洽詢05–3620123轉8018、8023嘉義縣政府勞青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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