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及相關子法於115年1月1日公告施行,確保民眾接受此類醫療的安全與權益。台南市衛生局說明,目前台南市執行細胞治療的醫療機構有5家。民眾如有需求,可向合法醫療機構申請。招募廣告及再生醫療廣告,都需先申請、核准後才能公佈。 不得有醫療效能誇大、不實或無科學證據的標示與宣傳。如違反規定,最高可處2000萬元罰鍰。
衛生局表示,再生醫療是指利用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於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的製劑或技術。此類技術具有高度專業性與一定風險,提醒民眾,未來如有接受再生醫療需求,務必洽詢衛福部核准並完成登記的成大醫院、奇美醫院、柳營奇美醫院、安南醫院及市立醫院等5家醫療機構申請。
再生醫療法及相關子法明確規範如下,一、 醫療機構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始得執行。二、 再生醫療技術除該法第八條第一項情形外,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臨床試驗後才可施行。三、 僅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且無替代療法等特殊情形,可依規定申請免完成人體試驗的恩慈治療。四、 醫療機構執行前,應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並簽具同意書後使得為之。
衛生局說明,再生醫療涉及特殊細胞製劑及技術流程,費用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醫療機構不得要求1次預繳全部費用,也必須在執行前讓病人充分了解收費金額、方式與退費條件。此外,新法明定再生醫療廣告屬事前審查制,包括網路、平面、戶外、社群媒體等一律不得擅自刊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