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槌與天秤示意圖。(圖/資料照片,圖源:Pixabay)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對違法情節輕微個案,均不分情節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致生情輕法重,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行政院法務部為回應憲法法庭判決,提出《毒防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卻被民間團體質疑法務部草率修法敷衍大法官。法務部今(1)日對此回應「政府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及態度從未改變」,並表示「修正草案係廣納各界意見凝聚修法共識,依個案情節輕重賦予法官裁量空間,以符罪責相當。」
有關部分民間團體質疑法務部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第17條修正草案為草率修法敷衍大法官一事,容有誤解。因此說明如下:
一、修正草案係廣納各界意見凝聚修法共識,依個案情節輕重賦予法官裁量空間,以符罪責相當
法務部指出,毒品乃萬國公罪,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嚴重影響國家發展,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對製造、運輸、販賣等擴散毒品行為均嚴以重罰,以期遏阻毒品供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下稱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認為本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對違法情節輕微之個案,均不分情節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致生情輕法重,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部為本條例之修正,前邀集學者專家、檢察機關及警察、調查、海巡、憲兵、關務六大緝毒系統召會研商,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後擬具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召開2次審查會議。
法務部說明,修正草案規定犯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其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但曾因故意犯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上開修法方向係考量毒品擴散行為之具體個案情節不一而足,賦予法院因應個案情節,得適用減刑規定之裁量權限,以保有量刑之彈性,並可避免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之情形,已充分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
二、憲法法庭判決係列舉有期徒刑作為立法參考之一,並未指示特定方式方能調和罪刑不相當之情形
法務部表示,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認本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有其政策考量,而以「適用上違憲」之宣告方式,認僅適用於某些個案時違憲,亦即僅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特定個案:(1)無其他犯罪行為、(2)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屬情節輕微、(3)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後仍情輕法重時,始認有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而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是以,上開判決並非認所有販賣第一級毒品者均得減輕其刑。對於部分案件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係以「相關機關允宜檢討其所規範之法定刑,例如於死刑、無期徒刑之外,另納入有期徒刑之法定刑,或依販賣數量、次數多寡等,分別訂定不同刑度之處罰」,並未指示特定方式方能調和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本部擬具之修正草案,已將憲法判決認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明定減刑規定,避免刑罰適用僵化。
三、參照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排除減刑規定適用
法務部指出,憲法法庭判決協同意見書對於「無其他犯罪行為」係指「法院判決時被告尚無其他犯罪行為(不以毒品犯罪行為為限)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紀錄而言」。
法務部表示,該部考量行為人前經故意有罪判決確定再犯毒品擴散行為者,其守法意識薄弱,為避免減刑範圍過寬致無法達到刑罰之嚇阻效果,或影響被告供出來源之意願致難以向上溯源、根除毒害,故排除適用減刑之規定,與憲法判決意旨並無牴觸。
法務部最後表示,政府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及態度從未改變,對於毒品犯罪並非僅採重刑化政策,同時對於施用毒品者,透過多元處遇協助戒除毒癮,建構綿密防毒網絡,本次修正草案已因應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將現行規定更細緻化賦予法院依個案情節輕重,量處適當刑之裁量權限,符合比例原則。法務部除完備法制外,亦將持續深化反毒工作,阻絕供需,減少毒害。
※【台灣好新聞】提醒您:
少一份毒品,多一分健康;吸毒一時,終身危害。
※ 戒毒諮詢專線:0800-770-885(0800-請請您-幫幫我)
※ 安心專線:1925(依舊愛我)
※ 張老師專線:1980
※ 生命線專線:1995